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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发文推行校方责任保险
2008-04-16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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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日前,国家教育部、财政部、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《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对各地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了基本原则和要求,进一步完善校园风险管理机制。

  近年来,全国中小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,并呈现出多样性、复杂性的特点,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日趋严重,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。校方责任保险是对校方依法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,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,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功能、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广泛的社会公益性。有关人士指出,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,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,解除学校、家长的后顾之忧,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,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,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,减轻学校办学负担,维护校园和谐稳定,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。

  《通知》明确了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、责任范围、赔偿范围、经费保障和责任限额等五个方面的基本原则。其中,要求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(含特殊教育学校)、中等职业学校,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,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,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。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行政、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,按照中发〔2007〕7号文件精神制定相关办法。《通知》还对教育行政、财政、保险监管、保险公司和学校等有关单位和部门,共同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基本要求。

  《通知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发〔2007〕7号文件和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[2006]23号)精神的具体体现;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,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的客观要求;是保障广大在校学生权益,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的又一重要举措。(来源: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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